发 CRF 时,必须明确规定每个申请人所属的土地合法化类型:土地合法化或占有合法化。 在克服了必要的初步背景化并转向研究的核心之后,占有合法化是 Reurb 程序中使用的工具,该程序通过公共当局的行为,向承认对所涉财产的占有的利益相关方授予所有权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其中要求的条件过后,将授予实际所有权。请注意第 13,465/2017 号法律第 25 条(上限)的详细规定: "第 25 条. 占有的合法化是专门用于土地正规化目的的工具,构成公共当局旨在授予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该行为,承认对受 Reurb 管辖的财产的占有,并确定其占用者的占用时间和占有性质,根据本法可转换为不动产权利。(第 13,465/17 号法律第 25 条)。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研究所,我们引用学者保拉·德·卡斯特罗·里贝罗·马塞多(Paola de Castro Ribeiro Macedo)提出的精彩而客观的概念,他教授: “占有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合法化是公共权力旨在授予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该行为,占有者对私有财产(任何类型的Reurb对象)的占有得到承认,并确定占用时间和性质。占有,可依法转换为购买不动产权利(第 13,465/2017 号法律第 11 条第 VI 条)(MACEDO,2020 年,第 236 页)。 市政机构颁发的这一所有权,无论占有的合法性如何,显然并且因为名称本身( 占有) 所引发,不会产生上述土地合法化中所发生的不动产权利。换句话说,它只是为了证明占有者的占有,必须表明他/她持有该占有的性质和时间。
考虑到这些因素后,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所有权合法化制度没有实现土地合法化中的财产权,那么它的意义何在? 事实上,第 13,465/2017 号法律第 23 条第 1 款及其相应章节似乎对土地合法化的适用性做出了一些限制,因此最终强调了获得土地合法化时“满足”的必要性。新的,其占有者的合法占有的所有权,因为最终不可能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第 23 条. 土地合法化构成了公共权力行为授予不动产权利的原始形式,仅在 Reurb 范围内,授予那些在公共区域拥有或在私人区域拥有所有权的人,拥有,具有城市目的地的房地产单位,是 2016 年 12 月 22 日存在的合并非正式城市核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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